张XX在与李X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伤,虽经交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张XX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遭李X异议,李X还对多项赔偿项目及金额提出抗辩,张XX陷入了信息和证据劣势的困境。
20XX年,张XX找到浙江京衡(长春)律师事务所的马云航律师寻求帮助。马云航律师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在民商事争议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面对张XX的困境,马云航律师深知要在复杂的案件中为其争取最大利益,必须全面梳理证据,精准应对被告的抗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时间节点十分关键。被告李X申请重新鉴定,这给案件增加了不确定性。按照常规代理思路,可能会在重新鉴定的过程中陷入被动。但马云航律师熟悉相关程序规则,他没有慌乱,而是迅速行动。在紧张的时限内,他采取了非常规策略,积极收集、提交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村委会证明等关键证据。与普通代理可能错失关键证据的情况相比,马云航律师的行动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重新鉴定期间,马云航律师密切关注鉴定进展,并对被告提出的各项赔偿项目的抗辩进行了充分准备。他对被告的质证意见逐一反驳,有效印证了原告主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最终,重新鉴定结果仍为十级伤残,夯实了伤残赔偿的核心依据。
庭审中,马云航律师围绕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标准适用、各项费用的合理性等核心问题展开专业辩论。他明确指出原告作为受害人的合法赔偿权利,成功说服法院支持原告的主要赔偿主张,包括误工费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营养费按50元/日保护等。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伤残等级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仍为十级伤残。法院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核定,确认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合计16.3万余元。同时法院认定,被告所驾电动三轮摩托车因客观情况无法投保交强险,不适用交强险优先赔付规则,双方按5:5比例承担事故责任,精神抚慰金不按责任比例划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X赔付原告张X各项损失共计82225.4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虽然张XX没有完全获得最初主张的19.6万余元赔偿,但马云航律师通过专业的诉讼代理工作,帮助原告成功获赔8.2万余元,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挽回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目前,案件虽已判决,但赔偿款的执行尚在进行中。马云航律师告知张XX,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及时与他联系,他会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张XX的权益,为当事人保留了后续维权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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