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20XX年,原告某实业公司与被告某泵阀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后原告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与管理学双硕士出身的邵如阳律师,凭借深厚的理论功底接下此案。他在仔细研读合同条款时,翻到合同中关于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的约定,且未对生产过程进行规定,原材料由被告自行提供,这成为判断合同性质的关键。
精准抗辩策略
执业9年且承办过千余件案件的邵如阳,深知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质量异议期限和质保期。他紧扣《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比合同约定的半个月异议期和实际情况,指出原告主张的外观瑕疵问题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他还发现原告在一年质量保证期内未提异议,进一步夯实被告不承担质量责任的基础。在原告申请质量鉴定时,邵如阳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论证案涉产品已过质保期、不符合鉴定条件,成功阻击了鉴定申请。
专业壁垒转化胜诉优势
曾就职于江苏省交通厅高速管理处多年的邵如阳,拥有多维度思维。他针对原告主张的质量问题,指出可能存在安装、调试等多因一果的情形,削弱了原告的因果关系证明力。同时,他明确区分被告更换零部件的行为是基于商业信誉的善意维修,而非对质量问题的自认。最终,法院采纳了邵如阳的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充分体现了他在合同事务领域专业化深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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