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15年左右,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与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始业务往来,由铁粉厂供应食品公司铁粉。2015年、2016年部分业务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其余业务通过电话下单。合同对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结算方式等做了约定,也明确了不同时间段铁粉和特铁粉的单价。业务期间,铁粉厂发货后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食品公司在铁粉厂出具增值税发票后支付部分货款。2016年5月24日和11月30日双方两次对账,确认食品公司欠款金额。之后双方继续业务往来但未再签合同,食品公司仍以电话订购,铁粉厂按要求发货并开具发票。2016年11月30日对账后,食品公司仅付5万元,铁粉厂多次催款无果后起诉。
核心争议点
第一,2017年未签订合同的货物单价如何确定?
第二,食品公司应支付的货款及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争议点拆解
对于第一个争议点,法院查明双方以往交易习惯中,2015年2月19日合同约定铁粉单价4150元/吨,2016年4月12日合同约定铁粉单价4050元/吨,2016年8月1日合同约定特铁粉单价5300元/吨。2016年5月24日和11月30日对账时,也标注了不同铁粉的价格区间。铁粉厂主张2017年铁粉按4050元/吨计算,特铁粉按4700元/吨计算。食品公司未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法院最终认定,依照合同法规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依照交易习惯进行确认。所以根据双方以往交易习惯中约定的单价,酌定2017年铁粉的价格按4050元/吨予以计算,对于特铁粉的价格,因双方以往交易价格在4900元-5300元/吨之间,而铁粉厂陈述按4700元/吨计算,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第二个争议点,法院根据双方交易记录和确认的单价,计算出食品公司尚欠货款金额。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食品公司支付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限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货款XXX.75元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商业交易中,一定要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货物的价格、数量、质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如果后续交易没有签订新合同,要保留好以往交易的相关凭证,如合同、发票、送货单、对账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确定交易习惯和价格的依据。催款时要及时、主动,并保留好催款记录。
结尾
本案中,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与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通过法院依据交易习惯确定未定价货物的单价,最终明确了货款金额和逾期利息,给双方一个公正的结果。这也提醒我们在商业交易中要重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董爽律师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上经验丰富。她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专业方向为公司法。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0%。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处理本案这类复杂的合同纠纷时,能精准把握关键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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