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本案当事人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持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显示,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张某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从他人处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张某案发后内心焦虑,对刑事诉讼流程和法律后果不了解,于是委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杨子兴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是否构成自首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未特别强调自首情节;杨子兴律师认为,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确实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认定其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
焦点二: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杨子兴律师进一步强调,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应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认定:法院认可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焦点三:社会危险性及缓刑适用条件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提出可适用缓刑;杨子兴律师指出,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且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体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和守法意识,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
法院认定:法院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采纳了律师关于缓刑适用的意见。
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同时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涉及刑事案件时,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争取自首情节。同时,要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预缴罚金,展现悔罪诚意。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能从专业角度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策略。
结尾
本案中,张某最终获得缓刑判决,得以回归正常生活和经营。这一结果离不开杨子兴律师的专业辩护。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占比颇高。他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在本案中,他精准定位辩护核心,积极推动当事人悔罪表现,专业把控庭审环节,提出的辩护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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