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健是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自2007年起执业,擅长经济合同纠纷和刑事辩护领域。此次,他代理的是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为某建筑器材厂,被告是某央企集团。
2017年6月,原告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按约定交付了建筑器材,但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一直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原告。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然而,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三点主张:一是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一审遗漏主体;二是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三是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朱俊健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针对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问题,他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民法典》规定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已结算”的抗辩,他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并整理了相关的提货单、退货单等证据来证明租金计算真实合法。在钢模板租赁关系认定上,虽然无书面合同,但他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等,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央企集团对租金证据、钢模板租赁关系等提出质疑,朱俊健律师则依据整理好的证据进行回应。对于租金证据,他通过详细的单据和计算说明租金的真实性;对于钢模板租赁关系,他用行业惯例和实际签收情况来证明租赁关系的存在。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朱俊健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优先核查公司主体责任的承继情况,确保责任明确;精准分析结算凭证的性质,还原真实的租赁关系;结合行业惯例和实际情况,认定无书面合同的租赁关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支持当事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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