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作为矿山承包人,面临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指控,且公诉机关认定属“情节特别恶劣”,若此认定成立,张某某将面临更重刑罚。2020年7月24日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后,在案件关键时刻,朱建波律师介入此案。朱建波自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2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辩护经验丰富,面对此类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他深知需精准把握案件细节,以找到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辩护点。朱建波初步策略是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梳理事件脉络,寻找突破点。
第1天,朱建波与张某某及其家属沟通,详细了解案件经过,获取相关资料,包括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监管文件等。同时,他开始研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
第2天,朱建波对获取的资料进行细致分析,重点关注事故发生的原因、张某某在其中的责任以及“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标准。他发现张某某虽存在违规行为,但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结果并不必然符合“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第3天,朱建波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了解矿山的实际情况,包括安全设施、作业环境等。同时,他与相关证人进行沟通,收集有利于张某某的证言。
第4天,朱建波根据实地勘查和证人证言,整理出详细的辩护思路和证据清单。他重点强调张某某并非事故的直接实施者,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其行为未达到“情节特别恶劣”的程度。
第5天,朱建波与公诉机关进行沟通,提交辩护意见和证据,阐述张某某不应被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的理由。同时,他与法官进行交流,争取法官对辩护观点的理解和支持。
第6天,庭审开始,朱建波在法庭上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指出,虽然张某某存在一定过错,但事故的发生是多方面因素导致的,且造成二人死亡的结果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第7天,等待判决期间,朱建波持续关注案件进展,与张某某及其家属保持沟通,安抚他们的情绪。
最终,法院采纳了朱建波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造成二人死亡的结果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应在三年以下从重处罚。2021年,法院判决张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不过,张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有私自离开居住地等不当行为,案件虽已判决,但如果后续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朱建波也为张某某保留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申诉等权利,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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