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大跨境、跨区域电信网络诈骗系列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WX参与诈骗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交了全案卷宗材料,涵盖案件时间线、人员结构、资金流向等证据,依据相关诈骗罪法律条文进行指控。WX面临较重刑事处罚,初始困境在于其身处犯罪团伙中,证据对其不利。陈建龙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阅卷,精准梳理案情,明确WX在团伙中的地位和作用;多次会见WX,固定有利情节;挖掘其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从宽情节;庭审中围绕定罪、量刑焦点,强调WX参与程度和行为危害性相对较低,请求从轻处罚。庭审中,针对公诉机关的证据,律师对WX在团伙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进行细致质证。最终,法院采纳律师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的辩护意见,判处WX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其退缴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
另一起涉恶多罪名案中,被告人DX有多次犯罪前科,被指控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三罪。公诉机关以数百页卷宗为证据,依据相关罪名法律条文指控DX。DX面临严厉刑事处罚,初始困境是前科累累且涉及多罪。陈建龙律师深度阅卷,厘清案件事实,区分个人与团伙责任;多次会见DX,稳定其心态;精准定性,对证据不足部分提出质证意见;深挖从宽情节,如D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悔罪态度等;庭审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庭审关键交锋中,律师对公诉机关关于DX某些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据进行反驳。法院部分采纳律师辩护观点,判处DX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在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中,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贵州XX公司和C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及违约金。原告提交采购合同、对账结算单、发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证明等证据,依据票据法主张权利。被告贵州XX公司以非票据债务人抗辩,C公司以无真实交易、未收到拒付通知等理由拒付。A公司初始困境在于要证明票据取得合法且被告应承担责任。陈建龙律师固定基础交易证据,驳斥C公司“无真实交易”抗辩;梳理票据流转与提示付款过程,证明票据权利完整;精准适用票据法,区分票据责任与基础合同责任;庭审中有力反驳被告抗辩。庭审中,针对C公司关于利息、诉讼费的免责主张,律师进行了有力驳斥。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判决C公司支付票据款及利息,驳回对贵州XX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C公司承担。
从这三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全面细致审查证据,找出对被告有利的情节和证据缺口,如在诈骗案和涉恶案中梳理被告在团伙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充分挖掘从宽情节,无论是法定还是酌定情节,都要为被告争取从轻处罚,如在诈骗案和涉恶案中强调被告的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三是精准适用法律,在法律框架内为被告辩护,如在票据纠纷中熟练运用票据法规则,明确票据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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