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和被告B、C是兄弟姐妹。他们的父母D、E在2018年9月29日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B被指定为监护人。父亲D于2019年8月5日去世,母亲E在2021年12月6日离世。原告认为被告B作为监护人,掌控父母全部财产却不向其他继承人公开,父母去世后还侵占遗产。原告曾就部分遗产另案诉讼并达成调解,但还有银行存款、丧葬费、抚恤金等未分割,于是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未分割的遗产66万余元及丧葬费、抚恤金。
被告B辩称,两位被继承人的钱都用于丧葬费、医疗费、保姆费、原告回南京的费用及日常开销,已没有遗产。被告C同意B的意见。
一开始,原告取证困难,对父母财产信息掌握极少。徐正杨律师介入后,申请法院调取被继承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多年的流水,逐笔核对2018年9月至2023年间的收入和支出,成功计算出被告B自2018年9月29日后从被继承人账户取款共计1,405,426.83元。被告提供了相应支出凭证,主张实际支出1,293,216.83元。
在庭审中,这些银行流水成了关键证据。被告B对自己取款的事实并未完全否认,但提出各项取款已合理支出。徐正杨律师逐项质证,对合理部分予以认可,如医疗费、护工费;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如虚高的丧葬费666,593元提出异议。同时,徐正杨律师明确区分了被继承人生前银行存款(属遗产)与丧葬费、抚恤金(属死后待遇,但已混同计入账户)的性质,推动法院将账户余额整体作为遗产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B实际取款1,405,426.83元,扣除其为两被继承人实际支出的各项合理支出1,293,216.83元后,余下112,210元为两被继承人遗产,应由三位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最终判决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37,403元,支付被告C37,403元;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原告负担8,704元,两被告各负担848元。
在这起案件中,徐正杨律师处理证据的方法论体现为:优先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以打破信息壁垒;对对方主张的支出逐项核查,精准区分合理与不合理部分;准确界定遗产范围,避免遗产性质混淆。通过这些方法,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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