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A先生、B女士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胜诉后,却遭遇上诉人以“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理由提起上诉,这无疑让到手的债权又蒙上阴影。这正是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育倩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
汪育倩深知,要想在二审中胜诉,关键在于证据和法律依据。她本科毕业于吕梁学院,扎实的法学知识为她处理此类案件奠定了基础。接受委托后,她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情,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制定针对性答辩策略。
在证据梳理与固化方面,她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通过精准比对,确认C女士及G女士的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完全吻合,且证人F先生的证言能完整还原借款过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
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汪育倩凭借对法律条文的熟悉和敏锐的洞察力,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E先生曾于2016年12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从而有力反驳了上诉人的诉讼时效抗辩。
针对债务人主体及公章真实性问题,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申请公章鉴定后又主动撤回,汪育倩依据法律规定,指出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结合《借据》明确记载由上诉人承诺支付利息,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还款承诺及后续部分利息的支付行为,认定上诉人为案涉借款的实际债务人。
在利息约定方面,上诉人主张《借据》约定“月利率的2%”而非“月利率2%”,汪育倩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及上诉人已按该标准实际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主张该约定应理解为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围绕争议焦点,条理清晰地发表答辩意见,出示关键证据,针对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充分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得到合议庭认可。
除了这起借贷案件,汪育倩在处理其他案件时也有独特的办案习惯。她自2019年开始执业,多年的办案经验让她养成了仔细核对证据的习惯。在婚内财产侵权纠纷案件中,她协助张女士梳理案件时,仔细核对每一笔交易凭证,发现存在部分重复计算及错算情形,最终精准锁定实际转账总额,为后续庭审辩论奠定坚实基础。这种严谨的态度源于她多年来处理民商事案件的经验,深知一个小细节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
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汪育倩的答辩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先生、B女士的合法债权通过司法程序得到充分保障。案件结束后,汪育倩还会对案件进行复盘,总结经验。接下来,她又将投身到新的合同纠纷案件中,继续用专业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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