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个案例中,被告人杨XX与案件的关联源于他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杨XX和同乡杨XX(另案处理)在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期间,驱车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把自己的四张银行卡交给杨XX联系的跑分团队。其中两张银行卡涉及电信诈骗案件,杨XX的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共计过账363052.2元,已查明的涉诈资金共计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杨XX在银行卡已被冻结的情况下,还将XX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又被用于过账违法犯罪资金21900元。杨XX两张银行卡共计过账384952.2元,涉诈资金共计346042.2元。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杨XX提起公诉。
而在第二个案例中,被告人谭XX和卢XX则卷入了一起诈骗未遂案件。2023年8月25日,谭XX通过“飞机”软件认识上线刘XX(另案处理),并根据上线指令更改微信个人资料、添加微信好友来牟利。次日,谭XX伙同卢XX等人按照上线指示,将微信头像换成黄冈市委领导头像,昵称和地址也进行相应更改,还下载“Todesk”远程操控软件。他们通过微信搜索上线提供的手机号码添加好友,冒充领导与对方沟通,并要求对方添加指定微信号。虽然最终因被害人警觉未成功骗取财物,但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谭XX和卢XX提起公诉。
这两个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核心争议点:
1.杨XX非法获利金额的认定:
法院查明:起诉书指控杨XX与同案犯杨X在广州市花都区提供银行卡供跑分团伙作案过程中非法获利2000元,依据是杨XX于2022年8月22日微信支付4次“零钱提现”(每次金额500.5元),但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与同案犯杨XX的供述相矛盾。
双方主张: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坚持指控杨XX获利2000元。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杨XX在本起犯罪事实中获利2000元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2.杨XX是否构成自首:
法院查明:杨XX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双方主张:辩护人认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公诉机关未认可其自首情节。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杨XX虽经传唤到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不采纳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
3.谭XX和卢XX的量刑情节:
法院查明:谭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卢XX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且犯罪未遂。
双方主张:谭XX的辩护人认为其行为属于诈骗未遂,是从犯,不应认定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卢XX的辩护人认为其构成自首,是从犯,犯罪未遂,主观心态不强,请求适用缓刑。公诉机关认为两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有未遂和从犯情节,建议相应量刑。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谭XX构成坦白,卢XX构成自首,两人自愿认罪认罚,是从犯,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最终判决结果如下:
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谭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20元。
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20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千万不要随意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等支付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免卷入违法犯罪活动。如果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一定要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从轻处理。在参与一些看似能获利的活动时,要保持警惕,仔细辨别是否合法合规。遇到可疑情况,及时咨询专业人士,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这两个案件中,法院根据不同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做出了公正的判决。代理这些案子的,是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的高永帅律师。高永帅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抓住了每个案件的关键问题。在杨XX案中,他敏锐地指出公诉机关指控杨XX非法获利金额证据不足;在谭XX和卢XX案中,他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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