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见不鲜,而此类案件的辩护工作也极具挑战性。近日,一起电信网络诈骗罪刑事辩护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其中郑晓龙律师的出色表现令人瞩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被告人B】、【被告人C】、【被告人D】犯诈骗罪。经查明,四被告人受雇于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引流工作。【被告人A】拨打引流电话约4000余次、获利约4000元,其引流行为导致被害人被骗50万元,公诉机关认定其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D】拨打引流电话约3600余次、获利约4700元,公诉机关认定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同时指出【被告人D】系犯罪未遂、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郑晓龙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6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作为【被告人D】的辩护人,他凭借着对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的深入了解和敏锐的洞察力,在介入案件后迅速围绕案件定性、量刑情节开展全方面辩护。
郑晓龙律师提出了核心辩护意见。首先,他指出被告人系因求职误入犯罪团伙,主观恶性小。这一观点的提出,是基于郑晓龙律师多年的执业经验,他深知在很多类似案件中,一些被告人可能并非出于故意犯罪,而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和社会经验,从而陷入了犯罪的泥潭。其次,他强调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属于犯罪未遂。这一精准的判断,是郑晓龙律师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深入研究的结果。他凭借对《刑法》中关于从犯、未遂的规定的熟悉,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核心量刑优惠。最后,他还指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4700元,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郑晓龙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地位、认罪悔罪表现,作出了轻判并适用缓刑的判决。【被告人D】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另三名被告人亦均获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刑期二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罚金三万元至四万元不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依法没收,【被告人A】退缴的3万元用于赔偿被害人,其余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1835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郑晓龙律师在本案中的表现,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精准界定犯罪地位和形态,全面整合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精准把握电信网络诈骗引流案件辩护要点,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轻判,实现了刑事辩护的核心目标。他的成功辩护,不仅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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