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海省XX县的一起九价疫苗诈骗案中,被告人阿XX的举动让案件走向充满了波折。公诉机关指控,阿XX在20XX年X月至X月期间,以介绍出售HPV九价疫苗为由,虚构事实,从彭XX等六名被害人处收取疫苗费、疫苗储存费、违约金共计30500元,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尽管阿XX后来返还了全部款项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公诉机关依然认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阿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然而,辩护人李斌却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李斌律师认为,被告人阿XX在整个事件中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诈骗故意。从被告人的认知角度来看,其参与九价疫苗相关事务是基于对相关市场信息的正确理解。例如,被告人在与受害人交流过程中,虽然提及了疫苗的一切情况,但并没有故意歪曲事实以骗取钱财的主观意图。被告人可能确实相信自己所提供的关于疫苗来源、接种效果等信息是真实或者部分真实的。在交易过程中,被告人也积极履行了一些所谓的义务,比如,为部分受害者安排了看似正规的接种预约流程,包括提供预约号码、告知接种地点等。这表明被告人并非一开始就抱着诈骗的目的行事,而是试图按照正常的商业模式来满足受害者的需求。
在庭审中,李斌律师围绕“被告人是否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这一争议焦点展开了辩护。他指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大多是基于受害者自身的主观感受,缺乏客观的、能够直接反映被告人内心想法的证据。例如,受害者只是陈述被告人阿XX承诺能够接种疫苗,但并没有确切证据表明被告人当时就知道自己无法兑现这个承诺。李斌律师的这一辩护思路,试图从主观故意的角度来为被告人洗脱罪名。
然而,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阿XX以正规途径接种疫苗为由,通过虚构疫苗费、疫苗储存费、违约金等事由,取得彭XX等X名被害人的信任,骗取X名被害人大额钱财。根据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阿XX编造虚假信息,将骗取的全部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可见其主观上无偿还的意愿,客观上也无偿还的能力。被告人阿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彭XX等X名被害人的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论处。因此,法院没有采纳李斌律师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
不过,法院也考虑到被告人阿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认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阿XX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法院最终认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适用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阿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虽然本案已经有了判决结果,但李斌律师为被告人所做的无罪辩护,也提醒着人们在司法实践中要重视对被告人主观故意的审查。在未来的类似案件中,如何更加准确地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意图,将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同时,对于诈骗罪的认定,也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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