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和业主方某公司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把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杨X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合同工期参照上诉人公司与业主的合同,协议还对管理费比例、履约保证金、税收承担、违约责任等做了明确约定。2020年9月19日,杨X和业主方公司对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结算,杨X实际施工的3、4、6、8栋桩基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公司向杨X和上诉人公司都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之后,杨X多次向上诉人公司催收剩余工程款,双方却在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上产生了争执,杨X便起诉了上诉人公司。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需向杨X支付的金额不服,从而引发了本案的二审。
一审时,杨X坚持认为上诉人公司未支付足额工程款,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而上诉人公司则主张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但苦于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聂嘉仪律师接受公司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她先去相关法院调取一审判决书和全部证据材料,又考虑到业主方公司与上诉人公司就涉案工程从一审打到了再审,为全面了解工程款支付问题,她分别到二审、再审法院调取相关诉讼的全部材料进行深入研究。之后,聂嘉仪律师多次约见上诉人公司负责人,沟通工程款支付的细节和流程。在反复交流和对银行转账明细的研究中,负责人回忆起一个重要情况:业主方公司每次支付工程款都打到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且未经业主方公司授权,钱无法转出,大部分工程款是业主方公司与杨X直接结算。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且到款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聂嘉仪律师通过仔细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在收到当天就直接转到了杨X账户。
法院认为,根据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能够证明这两笔共计163万元的款项已支付给杨X。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款项支付情况是关键事实,既然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两笔钱已支付,那么在计算上诉人公司应支付给杨X的工程款时,就应将这163万元扣除。所以,法院支持了上诉人公司的主张,认定这两笔款项已支付给杨X。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公司无需再向杨X支付这163万元,成功为上诉人公司减损163万元。这个案件由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的聂嘉仪律师代理。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挖掘至关重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可能成为扭转局面的关键。同时,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通过专业的调查和分析,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回顾这个案件,二审成功反转,为上诉人公司避免了163万元的损失,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聂嘉仪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聂嘉仪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900件,其中民商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相关案件700余件。她拥有海南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深厚的法学功底让她在处理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游刃有余。面对二审时效紧、证据繁杂的情况,她高效调取多案材料,深挖案件细节,从银行流水中锁定关键证据。正是她多年的执业积累和对案件的认真钻研,才让她在这个案件中找准了突破口,成功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