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某、姚某、倪某、曹某、李某某、陈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2018年间,任某等人明知“某车前程公司”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材料骗取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仍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协助办理手续,帮助该公司骗取福州某融资租赁公司共计1193万余元。其中任某参与骗取205.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余被告人参与骗取35至41万元(数额巨大)。任某被指定由张相奎律师担任辩护人。任某对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认罚。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这里指公诉机关对任某的指控)的立场认为,任某参与骗取金额达到205.1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受到相应的重罚。
而张相奎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从犯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任某在整个合同诈骗犯罪过程中,仅起到介绍、辅助的作用。他并非犯罪的策划者和主要实施者,只是协助他人完成了部分手续,所以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任某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同时,他自愿认罪认罚,这体现了他的悔罪态度。
3.主观恶性:任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无实际获利,这表明他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综合以上情况,请求法院从宽处罚,采纳公诉机关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
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帮助他人骗取对方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任某数额特别巨大。但任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最终判决:被告人任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驳回了公诉机关其他不合理的加重处罚诉求。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合同诈骗这类案件中,企业和个人往往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比如,有些企业认为只要没有直接参与诈骗的核心环节,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有些个人认为自己只是帮忙介绍,不会受到严重处罚。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合同诈骗共同犯罪中,即使参与诈骗金额巨大,但如果能认定为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是可以获得从轻处罚的。
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个警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参与任何形式的诈骗活动,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对于劳动者而言,要保持法律意识,不要轻易参与违法活动,一旦涉及犯罪,要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争取从轻处罚。
张相奎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全面查阅卷宗,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在法律定性上,精准地依据法律条文论证任某的从犯身份和自首情节;在庭审策略上,通过与公诉机关的有效沟通和量刑协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他的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赢得了相对有利的判决。
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对公平正义的考验,张相奎律师凭借专业和执着,为当事人在合同诈骗案中争取到了合理的刑罚,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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