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为某施工企业承建项目供应砂石,结算后施工企业未付清材料款。翁鹏威自2014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1000件,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送货回单、对账单、结算单及付款协议等证据材料,明确核心争议点为施工企业是否担责及经手人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庭审抗辩交锋
案件审理时,施工企业提出多项抗辩,主张与原告无合同关系,经手人系个人行为,还称工程已分包且无法确认砂石用途。翁鹏威承办过216余件劳动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庭审经验,独自代表原告参与庭审。他翻到送货回单等证据,向法院提交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将砂石运至工地,与管理人员完成对账、结算,且承包人以项目部名义签付款协议,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他还指出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且企业无证据证明砂石未用于工程。
专业成果显现
浙大城市学院毕业的翁鹏威,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清晰的逻辑,其代理意见被法院完全采纳。法院认定承包人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施工企业与原告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判决施工企业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驳回原告对其他被告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施工企业承担。翁鹏威在本案中展现出在民商事领域的专业实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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