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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代理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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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9 · 1217人看过
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冯从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15人 执业12年
律所: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920141085604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50578168
案例展示:4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主要擅长的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房地产业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人身损害等。坚守“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各类诉讼、非讼案件上千件,深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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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了福州市XX公司与王XX、吴XX、余XX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XX公司认为被告未履行推广义务致其损失,变更诉由要求王XX返还推广费,吴XX、余XX承担连带责任。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冯从福律师为被告吴XX、余XX代理,最终法院认定王XX构成无权代理,驳回对吴XX、余XX的诉求。
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代理之辩

2014年7月15日,福州市XX公司接到法院立案通知,其与王XX、吴XX、余XX的买卖合同纠纷正式进入司法程序。XX公司称,2012年11月4日与王XX签订协议推广啤酒,支付30万元推广费后,被告未履行推广义务,销量远未达标,造成重大损失。而被告吴XX、余XX委托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为其辩护。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执业以来,深耕福建宁德,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冯从福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展开辩护。此前他处理过不少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深知证据链拆解的重要性。对于原告提出被告吴XX、余XX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冯从福律师仔细审查证据,发现原告与被告吴XX、余XX之间并没有直接签订合同,也不存在买卖关系。他指出,被告仅与余XX有买卖关系,且账款已结清,款项均打入余XX指定账户,至于余XX是否受王XX委派与被告无关。

在法庭上,冯从福律师清晰地阐述观点,强调被告吴XX、余XX与原告XX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追加他们为被告是滥用诉权。他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了有力的拆解。同时,他还利用自己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知识,对原告的诉求进行反驳。冯从福律师曾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这些经历让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加游刃有余。

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王XX明知自己未得到XXX的授权,构成无权代理,XX公司与XXX签订的专场协议因王XX的无权代理而无效。王XX需返还原告30万元推广费及利息,而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吴XX、余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在这个案件中,冯从福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精准地把握案件关键,通过对证据链的有效拆解和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成功为被告吴XX、余XX摆脱了连带责任。他曾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此次案件的成功代理,再次证明了他作为省优秀刑辩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实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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