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纠纷的再审案件中,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和证据规则是关键程序点。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提出多项再审事由,试图推翻原判决。2011年开始执业的密齐光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抓住证据审查这一关键机会,为被申请人维权。
密齐光律师接案后,迅速开展工作。2011年执业至今,密齐光律师承办案件已逾610件,在企业合规、强制执行和不良资产领域有丰富经验。他首先仔细查阅了一审、二审的全部卷宗。在阅卷过程中,密齐光律师特别关注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各项再审事由,对涉及付款数额认定、税金支付责任、审计与评估问题以及额外费用和土地出让金等争议点进行了深入分析。
2024年3月10日,密齐光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意见,针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付款数额认定问题,他指出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转付投资款及税金缴纳数额错误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原判决依据协议和相关证据作出的认定是合理的。对于税金支付责任,密齐光律师依据相关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说明案涉税金应由房产开发单位即再审申请人自身支付。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初步答复称需要进一步审查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密齐光律师当日即补充提交了详细的质证意见,指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并不能证明已付款项与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不一致,且无法支持其关于税金应包含在等值购房款中以及北安市某政府应承担责任的主张。同时,密齐光律师还引用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和类似判例,说明在这种合同纠纷中,证据的证明力和责任认定的标准。
对于额外费用和土地出让金问题,密齐光律师在4月2日再次向法院强调,再审申请人主张从购房款中扣除8号楼未完工程和土地出让金,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土地出让金的存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再次审查后,认为密齐光律师的意见合理,最终裁定北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黑龙江省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驳回了他们的再审申请。
密齐光律师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准确把握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成功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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