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水泥买卖欠款案时,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原告依约供货并开票,被告却拖欠百余万元尾款,还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这里涉及到合同履行和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的法律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指定结算人的签字在符合条件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杨杭川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他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还逐一击破被告提出的“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不成立理由。
最终,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结合四川攀枝花的办案经验,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像本案中,律师通过全面收集各类证据形成闭环,有力地支持了委托人的主张。同时,对于案件中的关键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要精准把握,比如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核心问题,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走向。在面对对方的抗辩时,要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有力驳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