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嘉兴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俞X与顾XX、金XX、顾XX因房屋买卖产生了争议。俞X委托了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的胡多兵律师以及实习律师陈X作为诉讼代理人,而顾XX、金XX、顾XX则委托了卜XX律师。
胡多兵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304201810016926。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债权债务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其中合同买卖案件占比约70%。
案件中,2017年X月X日,俞X经中介介绍与顾XX签订了《XX县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售价490万元,俞X预付定金20万元,其余购房款分三次支付。合同签订后,俞X按约支付了定金,其岳父还贱卖房子筹钱准备支付购房款。然而,顾XX却欲单方面解除合同,经协商未果,俞X多次催促办理过户手续,顾XX均未理会。
胡多兵律师在案件中,和陈X一起为俞X积极主张权益。俞X提出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所有权过户,并支付中介费等诉求。被告顾XX称愿意出卖房屋,但妻子和儿子不同意;金XX、顾XX则辩称合同仅有顾XX一人签名,合同未成立,不存在继续履行问题,且俞X无权主张中介费。
法院围绕合同的效力和应否继续履行这两个焦点进行审理。胡多兵律师依据相关法律为俞X进行了有力的辩论。最终,法院认为合同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由于该房产为三人共同共有,仅有顾XX一人签名,金XX未签字,顾XX不在场且事后反对,属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同时,对于俞X主张的中介费,因俞X并非权利人且未支付该款项,法院不予支持。
胡多兵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尽管最终俞X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但胡多兵律师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始终以专业的态度和扎实的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这也体现了他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债权债务领域的实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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