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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66万,法院为何从轻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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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7 · 1543人看过
贪污受贿辩护专业律师 曲延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1201410499185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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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曲延波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在部队服役十二年,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擅长处理刑事相关案件、专注刑事辩护、只做刑事案件,执业以来办理了多起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在处理刑事案件辩护、控告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下为代理过相关案件。 一、成功代理的苗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十四年保命成功; 二、代理贩卖毒品罪案林某某辩护人(14.5万克),个人涉及6万多克冰毒、7万多克麻黄碱,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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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受贿66.0622万元,数额巨大,却获得了法院从轻处罚的判决。这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原因?
受贿66万,法院为何从轻判罚?

案件背景与指控

本案被告人曹X,1970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原XXX公安消防大队党委书记、政治教导员。2017年2月,他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XXX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在2009年至2016年期间,曹X利用担任XXX公安消防大队党委书记、政治教导员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在消防业务检查、审核、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多家单位及相关人员财物,共计66.0622万元,具体涉及九起受贿事实。其中包括接受房产开发公司免房款利益33.7022万元、接受食品公司代为偿还贷款并免除债权20.26万元、收受食品公司相关人员现金1万元等。

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焦点一:曹X是否构成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曹X只是被动到案,不构成自首。而曲延波律师提出,本案系侦查机关办案中发现,曹X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法院经审理查明,确实是这种情况,认定曹X构成自首。

焦点二:曹X是否有悔罪表现

公诉机关强调曹X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曲延波律师则指出,曹X系初犯、偶犯,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曹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认定其有悔罪表现。

焦点三:曹X退赃情况对量刑的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受贿金额巨大,退赃部分不足以影响量刑。曲延波律师提出,曹X在案发后积极向侦查机关退缴赃款25万元,主动挽回涉案损失,应从轻处罚。法院查明该情况属实,认可了退赃对量刑的影响。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曹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消防领域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6.062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法院采纳了曲延波律师提出的全部辩护意见,结合曹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曹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曹X犯罪所得25万元予以追缴;对曹X剩余犯罪所得41.062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刑事犯罪时,嫌疑人如果有自首、悔罪、积极退赃等行为,是可以在量刑上争取从轻处罚的。所以,一旦涉及违法犯罪,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积极弥补损失,才是正确的做法。同时,公职人员一定要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不能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在这起受贿案件中,曹X因受贿数额巨大本应面临较重的刑罚,但最终获得了从轻处罚。这离不开曲延波律师的有效辩护。曲延波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他毕业于南京陆军指挥学院,本科学历,这些经历让他有着深厚的知识储备和敏锐的洞察力。在办理此案时,他精准梳理案件事实,紧扣刑事法律规定,准确识别出曹X的自首情节,梳理出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酌定从宽情节,形成针对性的辩护意见。正是他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才为曹X争取到了法定从轻处罚的裁判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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