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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破“指示交付”陷阱,成功追回9万余元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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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7 · 1553人看过
导读:宁波某箱包公司与慈溪市某健身器材厂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健身器材厂拖欠货款。戴芬芳律师作为箱包公司代理人,精准梳理证据,区分欠款与指示案外人支付款项。法院最终判决健身器材厂支付91689.8元货款及逾期利息,三位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部分诉求被驳回。
巧破“指示交付”陷阱,成功追回9万余元货款

买卖合同纠纷中,证据的梳理与区分往往是案件胜负的关键。本案中,“指示交付”这一交易方式使得货款支付情况变得复杂,如何准确认定欠款金额成为核心问题。2013年执业的戴芬芳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证据梳理这一关键环节。

戴芬芳律师接案后,首要行动便是全面梳理交易证据。自2013年执业以来,戴芬芳律师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承办案件逾400件,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她仔细审查了企业询证函、发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发票认证查询记录、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各类证据。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她清晰地区分了被告确认的欠款与指示案外人支付的款项。

在与法院的沟通回合中,2024年X月XX日,戴芬芳律师代表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健身器材厂支付货款129494.4元及逾期违约金,被告田X、杨X、刘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四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法院立案后,戴芬芳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案件情况。

在庭审过程中,戴芬芳律师向法院详细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如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说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应支付相应货款。同时,她有效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主张被告田X、杨X、刘X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对欠款91689.8元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该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剩余货款37804.6元,因履行中已变更为原告与案外人公司,原告应向该公司主张,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材厂支付原告货款91689.8元及逾期利息,被告田X、杨X、刘X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部分诉求被驳回。

戴芬芳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和有效的法律运用,为客户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债权实现。她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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