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XX公司与段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件编号为(20XX)黔0XXX民初1XXX号。这起民事案件的原告是中国XX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黄X,其委托了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的田小馨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是段X,居住在贵州省XX县。
2023年X月XX日,被告段X驾驶贵BHCXXX号轻型自卸货车在XX县马煤线14公里+400米处倒车时,与案外人郭X驾驶的浙FXXH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事故发生后,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维修费38200元,并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然而,被告拒不支付相应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
田小馨律师开始在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303202410808189。从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民商事及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尤其在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上有较多实践。
在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中,田小馨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在证据体系构建方面,田小馨律师协助原告整理了事故认定书、维修单据、保险合同、权益转让书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其次,在法律适用上,田小馨律师准确适用《保险法》第六十条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原告主张提供了充分法律依据。
庭审过程中,田小馨律师出庭参与诉讼。被告对责任划分和维修费用提出异议,田小馨律师针对这些异议进行了有效回应和质证。同时,田小馨律师高效推进诉讼程序,确保案件得以及时审结,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责,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被告虽对维修费用金额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维修项目与事故无关,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法院酌情支持自起诉之日(2025年X月XX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等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段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382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8200元为基数,从2025年X月XX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78元,由被告负担。田小馨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专业表现,充分体现了其在民商事领域的实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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