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大XX肉毒素非法经营案中,公诉机关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对全案多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涉案人员公开赔礼道歉、处置涉案违禁药品并承担费用。原告方指出,2023年至2025年期间,被告A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大量进购并售卖肉毒素产品,构建销售网络,全案累计销售金额高达234万余元,其余被告人也参与了分销、零售环节。原告提交了相关销售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依据刑法中关于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条文进行指控。
被告A作为首要涉案人员,初始面临着涉案金额巨大、无证售药等不利事实,证据上也缺乏能减轻罪责的关键材料。冯剑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他精准把握刑法药品管理相关罪名立法要义,明确区分医美无证售药的入罪标准、情节加重边界,厘清主从犯罪责划分、大额涉案金额下的量刑区间。针对原告的指控,律师挖掘出被告A的立功情节,以及全案人员自愿认罪认罚、如实坦白、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完成涉案药品无害化处置、履行公益诉讼公开道歉义务等从轻情节。
庭审中,双方就被告A的主从犯地位展开激烈交锋。原告认为被告A构建销售网络,是主犯应重罚;律师则强调虽然被告A是首要人员,但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其他人员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应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实际作用来划分主从犯。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被告A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从犯多人成功适用缓刑。
在境外电信诈骗案中,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被告C提起公诉。原告指出,202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C受蛊惑偷渡至境外诈骗园区,参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虽为从犯,但也实施了诈骗行为。原告提交了诈骗公司的运营记录、被告C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依据相关诈骗罪法律条文指控。被告C初始困境在于参与了诈骗活动,且此类案件普遍量刑偏重。冯剑律师精准锁定被告C年龄尚小、受人蛊惑裹挟、主观无恶性犯罪故意、涉案周期短、获利低、从犯地位、自首、初犯偶犯、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全维度从轻情节,搭建辩护逻辑。庭审中,双方就被告C的主观故意展开辩论,原告认为被告C参与了诈骗流程,有主观故意;律师则强调被告C是受引诱裹挟,主观恶性小。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对被告C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
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索X无证驾驶且肇事逃逸,致一人死亡,应承担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原告提交了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指控。被告索X初始面临逃逸这一不利事实。律师提出被告索X归案后如实供述,家属赔偿并取得谅解,且家庭情况特殊等从轻情节。庭审中,双方就被告索X是否构成自首展开交锋,律师认为其接受调查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法院认为不能认定为主动投案,但有坦白情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索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
从这几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精准把握法律条文,明确入罪标准和量刑区间;二是全面挖掘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为被告争取从轻处罚;三是针对原告指控,在庭审中进行有力反驳,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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