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案:从犯自首获缓刑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8日1时许,沈XX与沈XX酒后口角,相约在丽江古城区打架。双方各自邀约多人聚集,期间杨XX等人挑衅,沈XX再次邀约人员返回。3时许,杨XX、何某某、罗XX等十余人追赶并围住杨XX,实施殴打,杨XX持刀砍伤杨XX头部,何某某持刀砍伤其左肩部,罗XX对杨XX拳打脚踢。经鉴定,杨XX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罗XX经民警电话通知,于2023年8月24日主动到案,且已支付杨XX人身损害赔偿3000元。
争议焦点
犯罪地位认定:公诉机关认为罗XX作为积极参加者,与同行持械人员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而辩护方指出罗XX跟随他人参与斗殴,仅实施拳打脚踢,未使用刀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法院查明罗XX确实未携带及使用刀具,仅对被害人实施拳脚行为,最终认定其为从犯。
量刑情节考量:公诉机关提出罗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辩护方强调罗XX身心发育未成熟,主观恶性小,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结合罗X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定其自首,同时考虑其未成年人身份、认罪认罚态度及赔偿情况,采纳了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盗窃案:多次盗窃仍获从轻
案件事实
2023年8、9月期间,赵XX先后在丽江古城区、玉某某县多个小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销赃所得约5690元。2023年9月14日,赵XX在锦某某国际小区南区地下停车场准备盗窃时被保安发现并控制。赵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案发后,赵XX家属代为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赵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并预交罚金2000元。
争议焦点
从轻情节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赵XX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其未成年人身份及犯罪未遂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方提出赵XX作案时身心未成熟,处于抑郁治疗期,主观恶性小,到案后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退赃,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确认赵XX存在这些从轻情节。
法律适用与量刑:辩护方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强调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减轻处罚。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赵XX具备多项从轻情节,应给予改过自新机会。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依法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受多种因素影响。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和教育,关注孩子的心理和行为变化,及时引导。学校也应加强法治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未成年人自身要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远离不良行为和朋友,遇到问题及时与家长、老师沟通。
专业律师助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这两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又贯彻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田百川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国家法官学院本科学历、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打下的基础),在处理这两起复杂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格外从容。执业的这些年里,他办过百余起同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与办案技巧。在这两起案件中,他精准厘清案件定性,明确辩护方向,充分论证从轻情节,注重对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和缓刑的结果。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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