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因遛狗未拴绳吓到路人姜某,双方发生争执,高某用持手机的右手戳击姜某脸部,致其左眼重伤二级、面部轻微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高某不服提出上诉。此时距离二审审理推进已经过去了一段时间,案件情况较为紧迫。
2021年二审期间,高某找到了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的朱建波律师。朱建波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方面经验丰富,办理过众多如某国有银行副行长受贿案等重大刑事案件。面对此案,朱建波深知要从高某的量刑方面寻找突破点,初步策略是围绕高某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以及社区矫正可行性进行辩护。
第1天,朱建波详细研究了一审的全部卷宗材料,包括受案登记表、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伤情鉴定书等,标注出对高某量刑可能有影响的关键信息。
第2天,朱建波与高某及其家属沟通,了解高某的真实想法和家庭经济状况,劝说高某家属在法定民事赔偿责任范围外补偿被害人,以争取被害人的谅解。
第3天,朱建波联系被害人姜某及其家属,表达高某的悔意和赔偿意愿,经过多轮协商,双方达成案外补偿协议书,高某家属支付了补偿款,姜某出具了谅解书。
第4天,朱建波前往XX区司法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对高某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司法局工作人员对高某的社区表现、家庭环境等进行调查。
第5天,朱建波密切关注司法局的调查进度,及时与工作人员沟通,确保调查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第6天,XX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高某适用社区矫正。朱建波将调查评估意见书、案外补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整理成册,提交给二审法院,并撰写了详细的辩护词,阐述高某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理由。
第7天,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高某在二审期间认罪悔罪,通过亲属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并取得谅解,且司法局同意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对高某在原判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2021年,二审法院判决维持高某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部分,撤销原量刑部分,改判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虽然本案已经取得了较好的判决结果,但后续仍需关注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表现。朱建波告知高某及其家属,在缓刑考验期内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若违反规定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这一提醒为案件结果的稳定执行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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