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垣县的这起拐卖妇女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某被公诉机关指控拐卖妇女,证据罗列得清清楚楚,且李某某本人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这对于李某某来说,似乎已经是难以改变的局面,而这正是田洁律师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田洁律师是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田洁律师拿到案件后,并没有因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而放松。她仔细阅卷,梳理每一个证据和细节。在法庭上,田洁律师明确指出,李某某在整个拐卖妇女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她向法庭阐述:“从整个事件的发展来看,李某某只是起到了介绍买方的作用,并非主导整个拐卖行为的核心人物。她没有直接参与拐骗妇女,也没有掌控交易的关键环节,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
同时,田洁律师着重强调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她在法庭上说道:“李某某是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这完全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她的这种主动配合,体现了她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悔悟,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于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这一点,田洁律师也充分利用。她向法庭表明,李某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这种态度应当得到肯定。
田洁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还有一些独特的习惯。在会见李某某前,她会花很长时间观察李某某的微表情和肢体语言,以此来判断李某某的真实想法和心理状态。在阅读案件卷宗时,她习惯把关键的合同和证言读出声,通过声音来感受其中的逻辑断层和潜在问题。这些非标准化的动作,让她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案件,发现一些容易被忽视的细节。
最终,法院采纳了田洁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某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减轻处罚。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案件结束后,田洁律师还去看望了李某某,鼓励她好好改造,重新开始生活。对于李某某来说,法律虽然给予了她应有的惩罚,但田洁律师的努力也让她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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