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虽主张自己应按8亩土地标准获得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偿款,但面临着诸多证据难题。雅达XX委会坚称陈XX属于“有户无地”人员,应按5亩土地标准分配补偿款,且对陈XX提交的部分证据不予认可,这使得案件证据缺口明显,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刘昊东律师在二审介入此案后,展现出了卓越的程序策略能力。他深知在这种复杂的案件中,准确把握程序规则并采取非常规策略至关重要。刘昊东律师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发现雅达XX委会虽主张“有户有地”的1184人中不包含陈XX,但却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举证证明该1184人的人员名单。刘昊东律师抓住这一关键漏洞,在紧张的时限内迅速组织证据,向法院阐明雅达XX委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刘昊东律师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深知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属于村民自治事项,但需遵循民主程序和证据规则。他没有局限于常规的证据收集方式,而是从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出发,通过对《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案》的深入分析,结合陈XX的户籍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据,证明陈XX属于“有户有地”的村民,应按照8亩土地标准获得征地补偿款。
在青苗补偿款方面,刘昊东律师通过审查证据发现,《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案》中并未涉及青苗补偿款的发放问题,且陈XX未提交证据证明青苗补偿款的计算依据。基于此,刘昊东律师在法庭上清晰地阐述了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意见,驳回了陈XX关于青苗补偿款的诉求。
从接案到结案,刘昊东律师高效推进程序,严格控制诉讼成本。本案于2022年立案,二审法院在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在整个过程中,刘昊东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提交书面材料,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当事人无需多次到庭,大部分程序由刘昊东律师代为完成。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雅达XX委会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陈XX征地补偿款234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495元,由和林格尔县盛乐镇雅达XX民委员会负担2405元,由陈XX负担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90元,由和林格尔县盛乐镇雅达XX民委员会负担4810元,由陈XX负担180元。从刘昊东律师介入案件到最终判决,以高效的行动为当事人实现了合法诉求,体现了他在程序推进中的效率和成本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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