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安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郑女士立即偿还工程款37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2016年7月10日,原告与淮安市淮安区如家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将该中心的消防喷淋、烟感报警改造工程以包公包料方式承包,承包价格为52800元,工期从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26日。2016年8月7日,工程经该中心负责人验收调试合格且已投入使用。截至起诉时,该中心已支付15000元,尚欠37800元。如家养老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告郑女士,该企业于2015年10月23日成立,2017年2月17日经核准注销。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认为被告作为投资人应对未清偿债务负责。
被告郑女士的初始困境较为明显。从事实方面看,原告与如家养老中心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工程也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且有合同等证据支持原告的诉求,这对被告不利。证据缺口在于被告未积极参与庭审,未提供任何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章凯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针对原告主张被告应偿还工程款的诉求,律师本可从工程质量是否达标、款项支付情况等方面寻找反证,但由于被告未到庭,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这使得律师在庭审中的抗辩受到一定限制。不过,律师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原告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等进行质疑。
在庭审中,由于被告未到庭,关键交锋环节未能充分展现。但假设被告到庭,律师可能会对原告提供的验收报告提出质证,质疑其验收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比如是否有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验收,验收报告是否符合行业标准等。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的观点。判决被告郑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7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45元,由被告郑女士负担。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积极收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如工程质量问题、款项支付凭证等,以应对原告的诉求;二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严格质证,质疑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是依据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法律条文,寻找对己方有利的法律依据,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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