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浙江甲X公司面临工程款被拖欠,利息无法收回的困境时,公司陷入了资金周转的难题,在与宁波XX公司的协商中,也处于信息劣势,不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2022年4月20日,汪家道律师接受浙江甲X公司的委托,介入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他敏锐地意识到,案件的关键在于确定工程结算金额、已付款金额、逾期利息以及建设工程优先权等问题。
在庭审过程中,汪家道律师为了证明工程结算金额为4294965元,向法院提交了《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工程结算审批单》(照片打印件)。面对宁波XX公司对结算金额的不予认可,汪家道律师据理力争,指出两证据记载的内容可相互印证,且XX公司对《工程结算审批单》的真实性未持异议,最终法院认定本案工程结算价为4294965元。
对于已付款金额的认定,宁波XX公司认为还有其他付款,并提交了六份《工程拨款申请单》。汪家道律师仔细审核证据,指出含景观工程的三份《工程拨款申请单》无XX公司签章,且XX公司未举证实际收款人及付款情况,结合其他有XX公司签章的申请单,最终法院认定宁波XX公司已付款金额为3060000元。
在逾期利息的认定上,汪家道律师根据《工程结算审批单》和合同约定,合理主张结算价85%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算,质保金返还日的逾期利息也应按合同约定计算。汪家道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众多类似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对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有着丰富的经验,他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关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问题,虽然最终法院未支持浙江甲X公司的主张,但汪家道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各种可能的情况,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宁波XX公司支付浙江甲X公司工程款1234965元及利息损失,汪家道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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