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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款被拖欠,律师助力追回22万及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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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5 · 1052人看过
导读: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接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装修工程,结算工程款222276.10元,被告一逾期未付。被告二系被告一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陈明祥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证据确定诉求,二被告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判决被告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装修工程款被拖欠,律师助力追回22万及优先受偿权

各项证据施工合同、结算资料、验收记录、工商信息等,是支撑原告主张的基石。2019年开始执业的陈明祥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机会,将证据的收集与整理作为首要任务。

陈明祥律师接受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后,立即展开了关键的证据梳理工作。2019年执业至今,陈明祥律师承办过数百件案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深知证据对于案件的重要性,迅速对施工合同、结算资料、验收记录、工商信息等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从而确定了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要求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方面,虽然本案中未体现与法院的复杂沟通回合,但陈明祥律师在庭审中的表现至关重要。庭审中,陈明祥律师充分进行举证质证。尽管二被告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但陈明祥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原告争取权益。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一支付工程款221831.5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院判决支付利息的法律依据。同时,法院判决原告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在221831.5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依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而被告二作为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陈明祥律师在整个案件中,凭借其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从法律和财税等多维度为原告提供了精准的解决方案。他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敬业精神,无论案件大小,都全力以赴,力求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的结果。此次案件的胜诉,不仅体现了陈明祥律师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也再次证明了他“法律+财税”复合背景在处理复杂案件中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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