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完成102省道、110国道两侧山体和冲积扇XX区段道路绿化工程第三标段项目后,林业局却以绿化工程中存在死树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公司虽有林业局委托出具的结算审计报告,但林业局对报告结论不予认可,还申请了司法鉴定,这让XX公司陷入了维权困境。
20XX年,XX公司找到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的刘昊东律师寻求帮助。刘昊东律师自2019年3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面对XX公司的困境,刘昊东律师深知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工程款的结算依据以及证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第1天,刘昊东律师完成委托手续后,立即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包括双方签订的《XX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XX公司出具的0XX号结算审计报告以及一审法院委托作出的002号鉴定意见书。他发现林业局在结算审计报告上加盖了公章,这是一个重要的证据。
第2天,刘昊东律师梳理了所有证据,明确了代理思路。他认为应以0XX号结算审计报告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因为该报告是林业局委托作出,且双方均在报告所附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中加盖了公章,具有法律效力。
第3天,刘昊东律师针对林业局提出的死树造价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他指出,案涉工程的养护期是在2014年至2016年秋季,养护期之外的苗木成活率不是XX公司负责的范围,林业局要求扣除死树造价的理由不成立。
第4天,刘昊东律师整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为庭审做充分准备。他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证明XX公司主张工程款利息的合理性。
第5天,刘昊东律师参加二审庭审,在法庭上,他清晰阐述了XX公司的观点和证据,有力反驳了林业局的上诉请求。他强调林业局用不同的定案标准相减得出有利于自己的结果是不合理的,法院应依据合法有效的结算审计报告确定工程款数额。
第6天,等待法院判决期间,刘昊东律师与XX公司保持密切沟通,安抚其情绪,并告知其可能的结果和应对措施。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昊东律师的观点,驳回了林业局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决林业局向XX公司支付工程款XXX元及相应利息。虽然案件已经取得了胜利,但考虑到执行阶段可能存在的风险,刘昊东律师告知XX公司,如果林业局不履行判决,可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这一安排为XX公司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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