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作为原告与被告公司就大连金普新区生态城相关地块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按约完成全部施工并竣工离场,双方也结算确认了工程总价款,但被告却拖欠100多万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支付。这一情况让原告陷入了困境,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阎乔律师团队在接触到这个案件后,凭借丰富的经验迅速展开行动。阎乔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法与经济刑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合同、家事案件。他深知在这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证据的梳理和固定至关重要。
首先,阎乔律师团队全面整理了案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结算书等关键证据。针对被告提出的对合同签订、工程竣工时间等案件事实的异议,阎乔律师凭借对合同纠纷案件证据细节的高度敏感,逐一核对证据细节。他深知在众多的证据中,任何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案件的关键。通过仔细核对,明确了合同实际履行节点、工程竣工结算情况,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一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推翻了被告的不实抗辩,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面对被告“工程未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核心抗辩,阎乔律师紧扣双方结算书已由被告盖章确认的关键事实。他结合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条款,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论证。他指出案涉工程已实际竣工且质保期届满,被告的付款义务已经产生,付款条件已全部成就。这一精准的抗辩直击争议焦点,让被告的抗辩理由显得苍白无力。
最后,在庭审中,阎乔律师援引《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充分阐述了原告的合法债权。他明确指出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事实,为原告追索全额工程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与事实支撑。
经过阎乔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工程款追索诉请,判令被告限期支付全部工程欠款,案件受理费主要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阎乔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委托人解决了难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再次展现了他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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