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的商业往来中,个体经营者往往处于信息和话语权的劣势。本案中的原告XX,在与被告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的合作中,虽严格按照合同供应了价值七十余万元的建筑材料,且完成开票等附随义务,但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三十余万元货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陷入了资金周转困难、合法债权无法实现的困境。此时,吴震律师介入了此案。
吴震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意识到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先票后款”条款的效力边界、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他明确,这起纠纷的关键在于厘清主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关系。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合同义务,支付货款是买方的主合同义务,而开具发票仅为附随义务。基于这一判断,吴震律师开始构建维权策略。
在准备证据阶段,吴震律师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供货清单、结算对账单、付款记录、发票及签收凭证等全套证据。他准确核对供货金额、已付款金额、欠款金额及时间节点,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例如,他仔细梳理了双方按月对账结算且有被告指定人员签字确认的记录,以及原告足额开具并交付全部增值税发票的凭证,这些证据为还原案件事实提供了有力支撑。
庭审中,被告XX抗辩主张利息计算标准过高、起算时间有误,提出合同约定“先票后款”,应从开票之日起算利息,同时辩称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不应承担该项费用。吴震律师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充分发表代理意见。他指出,原告XX已全面履行供货及开票义务,被告XX长期拖欠货款已构成根本违约,应依法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先票后款”不能成为被告XX长期拒付货款的合法抗辩理由,在原告已足额交付发票、被告长期占用资金的情形下,被告理应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吴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众多类似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面对“先票后款”这种常见的抗辩理由时,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精准抓住法律逻辑关键点。他依据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提出合理的利息计算标准与起算时点,主张按LPR加计罚息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观点合法有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两份购销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XX已依约完成全部供货义务,被告XX对尚欠货款金额无异议。法院最终采纳了吴震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被告XX未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依法支持原告XX关于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判决被告XX向原告XX支付拖欠货款三十余万元,并按照LPR加计30%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XX承担主要部分。
吴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不仅为原告追回了货款和逾期利息,还为广大中小XX经营者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货款提供了可复制、可参考的实务范本。他以专业的能力和严谨的态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律师在建设工程及买卖合同领域的专业代理价值。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