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精准抓住了这些关键要点。
2002年就从事律师职业的张云顺律师和杨艳律师,以及2011年开始执业的阿贵忠律师,在接案后迅速展开行动。他们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在介入案件首次行动时,张云顺律师凭借其十八年办理合同、民商诉讼案件及公司非诉法律事务的经验,第一时间申请查阅了一审的全部卷宗。杨艳律师则利用她在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丰富经验,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阿贵忠律师也凭借其在劳动法和合同业务方面的专业知识,为案件提供了独特的视角。
2024年,张云顺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上诉人在《企业询证函》上签字盖章确认欠款的证据,请求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同意履行债务,从而否定上诉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初步答复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该证据的关联性。张云顺律师当日即补交了相关的法律条文,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中断。最终,法院认可了该证据的效力,认定上诉人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抗辩。
2024年,杨艳律师结合司法解释和竣工验收行为,向法院论证发包人已认可工期顺延。她指出,上诉人与监理、设计等单位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并实际接收工程,应视为对工期顺延的认可。法院初步表示需要更多证据支持。杨艳律师随即补充了相关的行业规范和类似案例,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接收工程的行为具有法律上认可工期顺延的效力。最终,法院采纳了杨艳律师的观点,驳回了上诉人关于工期违约金的反诉请求。
阿贵忠律师则在案件中负责梳理建设工程固定总价、结算节点、质保金计算等复杂争议。他凭借自己在合同业务方面的专业知识,为法院提供了清晰的法律分析和计算依据。在与法院的沟通中,阿贵忠律师多次引用相关的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确保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经过张云顺、杨艳和阿贵忠律师的共同努力,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应得工程款120000元及相关利息全部得到支持,上诉人关于工期违约金、诉讼时效抗辩等主张均未获采纳。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沟通协调,为施工方实现了二审全面胜诉,也为同类建设工程欠款案件提供了典型的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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