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与呼和浩特市XX区林业局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胜诉后,却面临林业局的上诉挑战。林业局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支付工程款金额里未减去死树部分款项以及利息的认定。此时的XX公司,处于一种对二审结果未知的忐忑状态,若林业局上诉成功,公司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刘昊东律师首次接触案件后,迅速抓住关键切入点。他指出一审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林业局上诉的依据,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而本案中工程竣工后,林业局已经在20XX年XX月XX日单方委托XX公司进行竣工结算,20XX年X月XX日竣工结算报告作出之后,双方及咨询造价公司均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明确对结算的内容予以认可。刘昊东律师的维权策略,正是从这一关键的程序合法性问题展开。
在二审中,针对林业局提出的应扣除死树造价的问题,刘昊东律师强调,案涉工程的养护期是在2014年至2016年秋季,而《002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基准年为2020年,养护期之外的苗木成活率不是XX公司负责的范围。林业局在明知案涉工程养护期已经过的情况下,选择性忽视鉴定意见书中相关说明事项,仅根据现场勘查中得出的死树价格便认定案涉工程款给付条件尚未得到,并上诉请求将死树价格从工程总价款中予以核减的行为是错误的。刘昊东律师执业以来承办过大量类似案件,对于此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鉴定报告的适用和养护期规定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深知在这种情况下,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的重要性,通过严谨的逻辑和充分的证据,有力地反驳了林业局的上诉请求。
对于林业局上诉称不应支付利息的问题,刘昊东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抗辩。20XX年X月XX日,XX公司出具0XX号结算审计报告,且林业局与XX公司均在该报告所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中加盖单位公章,案涉工程的价款已经明确且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也已到期,所以林业局应支付利息。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刘昊东律师的观点,驳回了林业局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成功维护了XX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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