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先生在201x年10月通过转租的方式,承租了何先生位于佛山市XX区的厂房,面积约1650平方米,他用这个厂房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还注册成立了公司。本想着能好好干一番事业,可谁能想到,2020年3月,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许先生在2021年4月完成了搬迁。
然而,麻烦也接踵而至。许先生和房东何先生就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协商,但始终没有达成一致。何先生已经和政府签订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拿到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可就是不愿意把许先生应得的那部分给人家。许先生这下可犯难了,自己在这个厂房投入了这么多,没了厂房不说,补偿款还拿不到,这可怎么办呢?
就在许先生焦头烂额的时候,朋友给他推荐了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说卢律师处理这类案件特别有经验,曾经成功办理过多起房产及债务案件。许先生像是抓住了救命稻草,赶紧委托卢律师代理这个案子。
卢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一系列的工作。首先,他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厘清了许先生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还取得了许先生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先生主张全部补偿权益。接着,由于何先生拒不提供评估报告,卢律师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了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然后,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卢律师逐项论证许先生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最后,针对何先生提出的“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卢律师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并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
经过卢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先生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判决被告何先生向许先生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法律干货提炼
这个案子告诉咱们,遇到类似的拆迁补偿纠纷,有几点得注意。第一,要明确自己的法律地位,保留好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像许先生取得公司的《债权转让书》就很关键。第二,证据很重要,如果对方不配合提供关键证据,别害怕,及时申请法院调取。第三,算清楚自己应得的补偿,结合政策和实际情况来争取,不能盲目主张。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哪怕租赁合同无效,实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得到保障。在面对复杂的法律纠纷时,不要轻易放弃,找对律师就能为自己争取到应有的利益。本文案例由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卢扬超律师提供素材,卢律师法律功底扎实,处理案件认真负责,总是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