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卢某一筹莫展之际,他找到了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天成律师。吴律师接手后,没有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他发现该公司存在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于是将维权矛头依法指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并成功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
原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吴律师正是运用这一法律路径,“穿透”了公司独立人格的屏障,直指股东的个人财产责任。
法律策略的精准运用带来了显著效果。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认识到自己难以推卸的法律责任。案件甚至未及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便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最终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这样一来,卢某的债权得以全额实现,还避免了后续漫长的诉讼程序,高效、彻底地解决了纠纷。
这个事要是换个人可能就只能自认倒霉了,其实记住两点就能避免类似困境。一是债权人在交易时要尽量了解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二是遇到公司无财产执行的“终本”裁定,不要轻易放弃,可咨询专业律师,看是否能向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追索。
这起案件充分显示出,面对公司无财产执行的僵局,债权人并非束手无策。吴天成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在处理这类疑难执行案件时,能够精准识别潜在的法律救济途径,将看似“终局”的败局转化为破局的契机,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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