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被告人B、被告人C、被告人D犯诈骗罪。其中,被告人A拨打引流电话约4000余次、获利约4000元,引流行为致被害人被骗50万元;被告人D拨打引流电话约3600余次、获利约4700元,公诉机关认定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同时指出被告人D系犯罪未遂、从犯,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当事人在面对此类刑事指控时,常陷入信息不对称、对法律程序陌生等困境。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D及其家属对于案件的定性、量刑标准等专业法律知识知之甚少,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此时,郑晓龙律师的介入为他们带来了转机。
郑晓龙律师介入案件后,围绕案件定性、量刑情节开展全方面辩护。他提出核心辩护意见,首先指出被告人系因求职误入犯罪团伙,主观恶性小。这一观点从被告人的主观动机出发,为其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其次,明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属于犯罪未遂。这精准界定了被告人的犯罪地位和形态,充分运用《刑法》关于从犯、未遂的减轻处罚规定,为被告人争取核心量刑优惠。最后,强调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4700元,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郑晓龙律师全面整合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系统梳理被告人的各种从轻情节,形成完整的罪轻辩护体系。让法院充分考量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的特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同时,他精准把握电信网络诈骗引流案件辩护要点,针对此类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结合案件证据对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危害后果进行专业分析,确保辩护意见契合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审判实践。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郑晓龙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地位、认罪悔罪表现,作出轻判并适用缓刑的判决。被告人D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另三名被告人亦均获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郑晓龙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被告人D争取到了轻判缓刑的结果,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度。他的辩护不仅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有益的参考。郑晓龙律师始终秉持诚信、专业、负责的执业理念,在法律行业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