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涉及多方当事人。2023年5月18日,被告一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某区域交叉路口停车起步时,与被告二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侧翻后撞击到路边站立的行人,该行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二负次要责任,死者无责任。被告一驾驶的车辆分别在保险公司A投保交强险(保额20万元)、在保险公司B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额1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后,保险公司A已垫付医疗费1.8万元,被告一额外补偿原告10万元(不列入赔偿范围)。死者近亲属作为原告,委托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王帅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64225.49元,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
本案存在多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被告二车辆的性质以及责任承担问题。
法院查明,交警部门对被告二的车辆有明确的定性。被告二辩称车辆属非机动车,且客观无法投保交强险不应加重责任。原告主张应结合交警部门的车辆定性结论,让被告二按次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可其客观无法投保的事实。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二应按次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交警部门的定性具有权威性,虽然其客观无法投保交强险,但不能免除其按责任比例赔偿的义务。
第二,保险公司A关于费用标准的抗辩是否成立。
法院查明,有死者抢救期间的护理需求证明等相关证据。保险公司A提出护理费标准过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任划分的抗辩。原告提交死者抢救期间的护理需求证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全额赔付。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护理需求,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全额赔付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不支持保险公司A的抗辩。
第三,保险公司B对各项费用的核减主张是否合理。
法院查明,有相关的费用票据和法定标准等证据。保险公司B提出医疗费扣减10%、护理费重复计算、丧葬费按私营标准核算等抗辩。原告逐一提交证据论证费用合理性,强调丧葬费应按法定非私营单位标准计算。法院最终认定,原告的证据足以证明各项费用的合理性,保险公司B无依据的核减理由不成立。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王帅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死者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合计830725.49元,包括医疗费142763.99元、死亡赔偿金570144元、护理费2955元、丧葬费64412.50元、交通费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判决保险公司A赔偿原告198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8000元,尚应赔付180000元;保险公司B赔偿原告442907.84元;被告二赔偿原告189817.65元;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及时收集好各种证据,像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等,这些都是后续索赔的关键。遇到保险公司不合理的核减主张,不要轻易妥协,要积极收集证据反驳。如果对责任划分有异议,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去争取合理的结果。
这起交通事故案件中,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让死者家属获得了应有的赔偿。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的王帅龙律师。王帅龙律师从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的这几年里,他办过五百余起各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各个争议问题的关键所在,精准应对各方抗辩,为原告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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