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领域,罪名的判定对被告人的命运影响巨大。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曾指控被告人刘XX和纪XX涉及破坏生产经营罪及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的话这两项罪名均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而隋常有律师接手纪XX的辩护工作后,一场激烈的法律博弈就此展开。
公诉机关指出,刘XX为获取他人经营的酒店经营权,指使纪XX多次对酒店实施停电、停气、停电梯及拆除电表插接箱等行为,导致酒店自2013年12月起停业,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此外,刘XX为取得另一家酒店经营权,多次指使纪XX对该酒店及游泳馆实施停电、停水、停电梯,迫使对方以刘XX代偿贷款的方式转让经营权,构成强迫交易罪。
面对这样的指控,隋常有律师展开了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刘XX与被害人之间存房屋买卖及物业合同关系,协议约定如欠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刘XX催要物业费、电费过程中采取的停电梯、停电等行为,并无证据证明其具有泄愤报复等主观故意。而拆除电表插接箱,是刘XX怀疑对方窃电所为,且电力部门鉴定报告因鉴定人未出庭,依法不予采信。这意味着从主观故意和证据层面,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指控存漏洞。
强迫交易罪方面,王XX经营期间存拖欠物业费、水电费、电梯费、制冷费等事实,且未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刘XX接手经营后实际代偿贷款本息,转让价格与王XX投资总额相比并无明显不对等。公诉机关指控的强迫手段缺乏充分证据,相关证人证言多属传来证据。这使得强迫交易罪的指控也显得证据不足。
隋常有律师紧紧抓住这些关键要点,通过证据质证、罪名定性及因果关系论证,展开了强有力的辩护。他强调刘XX为催收欠费采取的措施不具有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故意,也不违反合同约定。而对于拆除电表插接箱造成财物损失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强迫交易罪,由于证据不足,不应成立。
最终,法院采纳了隋常有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XX被认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纪XX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刘XX犯强迫交易罪,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对于普通人来说,当面临刑事指控时,首先要保持冷静,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最重要的是要如实向律师提供案件相关的所有信息,以便律师能全面了解情况,制定出最有效的辩护策略。司法程序中,专业律师的精准辩护能够从复杂的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里找到突破口,为被告人争取到最有利的判决结果,这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谨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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