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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罪名,不同判罚,法院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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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1 · 118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晓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7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91025775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18173119
案例展示:4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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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非法集资、寻衅滋事,同样是犯罪,有人被判重刑,有人却被检察院不起诉。法院的判决依据到底是什么呢?今天就通过几个真实案例来一探究竟。

非法集资案:杨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件背景

2012年2月至2021年间,管某某、付X等人伙同刘某某、宗XX等人,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公开宣传投资P2P、金交所、保理业务等理财项目,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余亿元。其中2300余名报案集资参与人共投资13亿余元,返款2亿余元,损失10亿余元。杨XX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等职,其负责的某事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亿余元。2021年3月31日,杨XX被查获归案,审理期间,其家属代其退缴500万元。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是否构成自首:陈晓伟律师认为杨XX首次到案即如实供述,在未被羁押期间配合到案,被执行逮捕时经通知到案,应认定为自首。但法院查明,杨XX首次到案系查获归案,后因身体原因未执行逮捕,在此期间有随传随到义务,其到案过程未达到自动投案的自主性,不构成自首,不过其配合侦查的情节在量刑时会酌情考量。

是否构成立功:律师提出杨XX协助抓捕同案犯甘XX,构成立功。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已掌握甘XX居住地址且甘XX在家中等待,杨XX只是协助辨认具体门牌号位置,未达到协助抓捕程度,不构成立功。

量刑及是否适用缓刑:律师认为杨XX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鉴于杨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考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职级、违法所得情况及多名同案犯的量刑平衡,对其不宜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杨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集资诈骗案:行XX集资诈骗案

案件背景

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王X、行XX等人以某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通过多种方式虚假宣传,以委托外汇交易在多个平台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370XXXX0675.94美元,折合人民币257XXXX5476.53元,致使10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11.55亿余元。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辩护人关注行XX是否有实际经营业务,以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根据被告人供述、微信聊天记录、公司账目等证据,认定王X等人非法吸收的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且对资金使用决策极度不负责任、肆意挥霍,足以认定王X、行XX等人对非法吸收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行XX的刑事责任范围:行XX作为公司CEO,负责公司总体业务运营等多项重要事务。法院认为其应对全部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法院查明,王X作为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行XX作为公司CEO,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XX、吴XX积极参与犯罪,也是主犯;陈XX、靳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是否具有从轻情节:法院认定王X归案后不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行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但因行XX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一万余名群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危害严重,量刑时不予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行X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寻衅滋事案:张X酒后划车案

案件背景

2023年7月3日晚,张X酒后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门口持钥匙划伤多辆车,经鉴定损失价值九千余元。张X已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主观恶性:律师认为张X系醉酒后无意识行为,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财物、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直接故意,主观恶性极低。法院根据张X的讯问笔录等证据,认可了这一观点。

客观危害:律师指出案发时是夜晚,场所相对僻静封闭,张X并非多次作案,其行为未引发其他破坏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法院结合卷宗证据,认定张X的行为未严重破坏公共秩序。

危害后果:律师提出张X造成的财产损失已全部挽回,危害后果消失。法院查明,张X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物质损害已挽回,社会危害后果和矛盾已修复化解。

判决结果

检察院对张X做出不起诉决定。

这三个案子均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陈晓伟律师代理。陈晓伟律师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截止目前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全是刑事类型案件。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服务地区主要在北京,也涵盖全国刑事业务。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等,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法律建议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在涉及经济犯罪时,企业和个人要合法合规经营,避免参与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如果不幸卷入案件,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争取从轻处罚。对于因一时冲动导致的犯罪行为,如酒后寻衅滋事,要及时赔偿损失、获得谅解,降低社会危害,争取较好的处理结果。

在这几起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中,陈晓伟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在杨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虽然部分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他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合理辩护,为杨XX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在行XX集资诈骗案中,尽管最终判决结果较重,但律师对案件性质的准确判断和对当事人情节的梳理,也体现了其专业素养。而在张X酒后划车案中,律师精准把握案件关键,成功为张X争取到不起诉决定。陈晓伟律师在刑事领域的出色表现,无疑为众多当事人带来了希望,也彰显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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