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老板经营着江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2012年9月,他提供虚假采购合同到江西XX申请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到期还款后又用虚假合同续贷800万元,后来一直无力归还,还有680万元本金未还。同年9月15日,公司签了湖北省人民医院装修工程合同,可9月30日就终止了,但钱老板仍用这个合同向宜春市XX申请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到期还不上,最后续贷1699万元,截至2019年7月18日,还有不少本金和利息没还。公诉机关认为钱老板的公司和他本人构成骗取贷款罪。钱老板却觉得贷款材料虽有些不实,但主要材料真实,是正常贷款,不构成犯罪。这案子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正常贷款和骗取贷款,钱老板差点就背上刑事罪名。
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和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从2015年左右开始业务往来,部分业务签了《产品购销合同》,部分以电话下单。双方多次结算,2016年11月30日核算后,被告还欠原告货款543362.25元。之后继续交易,原告送货被告签收且原告开了发票,但被告只付了5万元,剩下的货款一直拖欠。这起案子的难点在于后续未签合同的货物价格如何确定,原告差点因价格问题拿不到应得货款。
钱老板和铁粉厂负责人四处寻找解决办法,最后都找到了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的董爽律师。董爽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500件,在公司法和商事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合同纠纷。
董律师接手钱老板的案子后,仔细研究检方证据,发现检方证据存在漏洞。她认为贷款合同中的部分不实材料是应银行要求提供,且企业的三表等主要材料真实,符合银行贷款标准,这两笔贷款应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刑法上的骗取贷款罪。在法庭上,董律师从多个角度进行辩护,强调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
对于铁粉厂的案子,董律师根据合同法规定,提出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依照交易习惯确认价格。她收集了双方以往交易的合同和结算记录,确定了2017年铁粉和特铁粉的合理价格,为原告争取最大利益。
最终,钱老板的案子中,法院采纳了董律师的辩护意见,钱老板获得缓刑。铁粉厂的案子,法院根据董律师提供的交易习惯证据,判决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偿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
第一,企业贷款时要确保材料真实合法,避免使用虚假材料,以免陷入刑事风险。
第二,在商业买卖中,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要保留好交易记录,以便确定交易价格和权利义务。
这两个案子告诉我们,在商业活动中要遵守法律规则,遇到法律问题要及时寻求专业帮助。在这个案子里,董爽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钱老板和铁粉厂找到了关键证据和辩护要点,成功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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