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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划许可厂房拆迁,补偿款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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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1 · 179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卢扬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8年
律所: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6201810058814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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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4月,许XX望着已完成搬迁的厂房,满心期待能拿到应得的拆迁补偿款,可房东何XX却一直拒绝支付。这一场围绕拆迁补偿款的纷争就此拉开了帷幕。

案件前因后果

201x年10月,原告许XX通过转租的方式,承租了被告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的厂房,面积约1650平方米。许XX打算用这个厂房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还为此注册成立了公司。然而,这个厂房存在一个关键问题——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到了2020年3月,当地村级工业园开始升级改造,许XX承租的厂房被纳入了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许XX在2021年4月完成了搬迁。但接下来,许XX和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产生了矛盾。何XX已经与政府签订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可他却拒绝向实际使用人许XX支付许XX应得的部分。

双方争议核心焦点

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上。何XX提出了“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认为许XX不应获得补偿款。而许XX则认为自己作为实际使用人,在厂房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生产经营,因拆迁遭受了损失,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法院认定过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查明了案涉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一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案涉租赁合同无效。但同时,法院也认可了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的身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着重审查了许XX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进行了论证。针对何XX提出的抗辩理由,法院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进行了驳斥,并强调了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

最终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这个案子由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代理

卢扬超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有着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办理过多起合同纠纷等同类案件,服务地区为佛山。他法律功底扎实,为人亲和有耐心,凭借专业能力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租赁厂房时,一定要确认厂房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避免因合同无效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如果遇到拆迁等情况,实际使用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搬迁损失的评估报告、租赁合同等,以便在主张补偿时能够有充分的依据。同时,在与房东协商补偿款分配时,要保持理性,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能力侧面展现

在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最终许XX获得了应有的补偿,这离不开卢扬超律师的专业代理。卢扬超律师执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本案中,面对合同无效的复杂情况,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成功确立了许XX的补偿请求权基础。为了获取关键证据,他主动申请法院调取政府补偿文件,破解了被告拒不提供评估报告的僵局。在计算补偿金额时,他结合测绘数据与政策标准,科学核定租用面积及补偿比例,避免了简单按合同面积主张导致的败诉风险。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他专业能力的体现。他以“公平原则”和“剩余租期比例”说服法院支持部分安置与停业损失,最大化地维护了客户的利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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