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定其长期在成都从事“跑分”活动,通过租用车辆移动操作,利用银行卡等帮助上游犯罪团伙转移资金。本案代理人为四川凉山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的徐存江律师。
四川凉山徐存江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针对这个案件,徐存江律师在《律师意见书》中提出证明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的核心意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包括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而本案中,辨认笔录显示相关证人不认识被不起诉人,证明其未参与主要犯罪现场;被不起诉人供述稳定,与同案人员供述相符,其收取报酬仅为几千元,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认定其帮助对象数量、支付结算金额、违法所得等关键事实的证据不足。
徐存江律师曾担任多家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上市公司项目法律顾问。在证据交换阶段,徐存江律师仔细审查证据,进一步指出证据中存在的问题,为其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的观点提供更有力的支撑。徐存江律师办案区域遍布凉山地区,如盐源县、德昌县、昭觉县,木里县、冕宁县等多地均可代理案件。在庭前会议中,徐存江律师积极与检察院沟通,充分论证被不起诉人符合不起诉条件。被不起诉人所涉罪名较轻,仅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到案后供述稳定,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主动规劝同案人员投案,协助抓捕;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听从他人指挥安排,主观恶性低,违法所得少;系初犯、偶犯,因缺少社会经验误入歧途,已认识到错误。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明被不起诉人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不起诉。四川凉山徐存江律师在本案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证据意识、严谨的辩护策略,深入分析案件证据,精准把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指出关键事实证据不足、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法定门槛。同时,充分论证被不起诉人具有从犯、坦白、协助抓捕、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最终成功为当事人避免了刑事追诉,实现了无罪效果,充分彰显了其在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专业能力,赢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充分信任与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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