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25年5月26日至6月2日,范X、许X、刘XX、寇X等人共同谋划,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某某乡镇某村村民家中,以“板九”方式开设赌场3次,涉案赌资共计25万元,范X抽头渔利1.77万元。刘XX受范X安排,担任“钉子队长”,负责寻找赌场位置、运送赌具、沿途望风等辅助工作,三场赌局中累计获利1000元。案发后,刘XX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该案件由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周俊律师担任刘XX的辩护人。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刘XX是否为从犯?
法院查明:刘XX仅负责寻找场地、运送赌具、望风等辅助工作,未参与赌场组织、抽头渔利。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认为刘XX参与了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周俊律师为刘XX辩护,主张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周俊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刘XX在整个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中,没有参与核心的组织和获利环节,只是承担一些辅助性工作,所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刘XX是否构成坦白?
法院查明:刘XX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主要犯罪事实。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指出刘XX初期未如实交代;周俊律师主张刘XX后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
法院认定:法院支持了周俊律师的观点。法院觉得,虽然刘XX一开始没有如实说,但后来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条件,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刘XX是否符合缓刑条件?
法院查明:刘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法院审理阶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退缴赌资20000元,并预缴罚金10000元。
双方主张:周俊律师认为综合考虑刘XX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未明确反对,但强调要依据法律和事实判决。
法院认定:法院采纳了周俊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刘XX并非赌场的组织者、策划者,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履行财产性义务,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条件。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周俊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缴赌资、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最终判决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同时对刘XX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元及赌资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如果不幸涉及到刑事案件,要尽早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宽大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展现悔罪态度,这对量刑有很大的帮助。而且,一定要及时聘请专业的律师,律师能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这个开设赌场案最终以刘XX获得缓刑结案,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让我们看到了悔罪和积极配合的重要性。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的周俊律师。执业的这25年里,他办过近千件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刘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关键问题。他从多个角度为刘XX进行辩护,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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