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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前工伤遭拒赔,律师如何凭规则扳回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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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9 · 187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魏宪合律师 已认证
评分:4.9 服务:999+人 执业16年
律所: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010555935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5991606273
案例展示:6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魏宪合律师,现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同时兼任西安市长安区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等。代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特别是某故意杀人案在其辩护后,二审由死刑改判为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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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11月27日,西安的职工姬XX遭遇了工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然而,他却面临着工伤保险待遇被拒付的难题。

原来,姬XX所在的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为其缴纳了2023年11月的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两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该支付,于是诉请撤销两被告的决定,并责令支付待遇。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魏宪合律师和孟律师接手了这个案子。魏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魏律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在庭审中,魏律师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性质证与辩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社保停保业务为“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也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立法目的。同时,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这个事要是换个人可能就栽了,其实记住两点就能避免。一是用人单位要清楚社保停保的生效规则,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员工权益受损;二是员工遇到工伤待遇被拒付的情况,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

从2010年执业至今,魏宪合律师已经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在这起劳动工伤案件中,他凭借对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了解,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通过系统的质证和辩论,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充分展现了他在劳动工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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