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雷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行政传唤询问时主动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这一情节是否能被认定为自首,成为量刑的重要程序关键点。2023年执业的莫川川律师凭借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机会,围绕自首情节展开辩护工作。
莫川川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雷某某。2023年开始执业的莫川川律师,在执业至今已承办百余件案件,其中不乏刑事辩护案件。在会见中,莫川川详细了解了案件经过,明确了雷某某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这一关键信息。之后,莫川川律师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为辩护做充分准备。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中,莫川川律师积极争取对被告人有利的结果。2024年X月XX日,莫川川律师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请求认定被告人雷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建议对其在六个月以下拘役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法院初步答复认为,虽然雷某某主动供述犯罪事实,但适用缓刑的理由不充分。莫川川律师当日补充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强调雷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且其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不深,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然而,最终法院认为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但认可了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鉴于雷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行政传唤询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终,法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认罚、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莫川川律师虽然未能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但通过有效的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理的结果,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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