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从2019年起就开始合伙,一起经营烘干厂以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不过,他们没签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
到了2025年1月,薛XX把冉某某告上了法院。薛XX说,这2685吨玉米是合伙财产,冉某某以个人名义卖了后没分配货款。他要求冉某某支付自己应得的合伙所得,还得给相应利息。诉讼过程中,薛XX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薛XX称,案涉2685吨玉米出货价是2600元/吨,按他的计算方式,自己应得净额XXX元。冉某某没给这笔钱,侵害了他的合伙权益,所以才起诉。
丁婷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她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于是,丁婷律师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
首先,丁婷律师指出薛XX未完成举证责任。他只提交了站台余货明细表,这表只写了货物“挂账冉某某名下”,没明确款项性质、分配方式和出货价,根本没法直接证明冉某某有支付义务。结合另案询问笔录,“挂账”其实是合伙内部对账方式,案涉货物实际是给冉某某的分红,不是待分配的合伙财产。
其次,薛XX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他曾以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就站台余货明细表中部分货物起诉案外公司,说这部分货物归公司所有,结果败诉了。现在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把包含那部分货物在内的2685吨货物都主张为合伙财产要求分配,前后说法矛盾。
最后,合伙没清算,薛XX主张分割财产于法无据。根据另案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三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有大量收支往来,到现在都没进行合伙清算,也没通过诉讼解决合伙合同纠纷。合伙财产分割得先清算,不清算就没法确认合伙有没有利润、利润多少以及分配比例。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丁婷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法院认定,薛XX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他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他自己负担。
记住这几点:第一,合伙做生意一定要签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第二,合伙财产分割得先进行清算,没清算可别轻易主张分割。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在合伙经营中,要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遇到纠纷别慌,找专业律师帮忙准没错。本文案例由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丁婷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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