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张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2025年,韩X驾驶机动车与张X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张X肋骨骨折、车辆受损,交警认定韩X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张X经鉴定确定了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并支出鉴定费。张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一定金额,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韩X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由二被告负担。
立案阶段,刘航律师协助张X准备齐全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用清单、鉴定报告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条款,明确了被告的责任和原告的诉求,顺利完成立案。在证据交换阶段,保险公司对多项费用提出异议,如要求扣非医保、不认可营养费等。刘航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各项费用进行详细说明和举证,证明其合理性。开庭时,刘航律师针对保险公司的异议进行有力反驳,强调鉴定程序合法,保险公司未提交反驳证据,其异议不应采纳。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一定金额,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按规定由保险公司负担。
于XX串通投标案中,2015年至xxxx年,于XX伙同他人通过围标方式参与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投标,参与多个项目,中标金额合计一定数额,案发后违法所得全额上缴。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构成串通投标罪,并提出量刑建议。刘航律师作为于XX的辩护人,在辩护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的规定,提出于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低,建议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合理意见,判决于XX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全部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没收,上缴国库。
刘航律师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从立案到判决的各个程序节点,都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合理有效的行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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