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665万元煤炭购销合同引发纠纷
2011年5月31日,沈阳XX公司法定代表人于XX代表公司与XX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XX公司向XX公司出售阜新海州煤矿一级原煤1万吨,XX公司支付煤款665万元。6月13日,XX公司收到66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后,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也未积极组织货源。曹亮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专精于刑事辩护(经济犯罪)领域,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专业保障。
二、辩护观点:两起指控均属民事经济纠纷
对于公诉机关的两起犯罪事实指控,曹亮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第一起关于XX公司与海港XX公司的购煤协议,曹律师认为合同未按时履行是因客观条件变化,XX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被告人于XX是履行职务行为,货款从公司走账,未非法占为己有,且公司资金周转不畅部分是法人王X非法挪用财产所致。第二起665万元煤炭供销合同,曹律师指出XX公司将款项用于购煤,有供货能力,未能全部履行合同是因洗煤设备未协调好、仓库提货受阻及煤炭自燃等原因。曹亮律师是辽宁省刑法学会第六届理事等,具备专业的刑事辩护资格和经验。
三、证据交锋:辩方证据未被法院全部认可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侦查机关调取的相关“情况说明”、货款返还承诺书、担保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但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不能否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于XX作为XX公司主要负责人合同诈骗的指控,不予确认。曹亮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承办过众多刑事案件,在证据收集和运用方面有自己的专业判断,但此次部分证据未得到法院支持。
四、法院判决:部分无罪辩护意见获采纳
法院认为XX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XX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对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于XX利用经济合同诈骗XX公司货款的指控,因现有证据无法排除XX公司有履约行为的合理怀疑,且证实XX公司具有非法占有货款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被告人于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曹亮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虽未全部成功,但部分无罪辩护意见被采纳,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结果。
五、律师点评:无罪辩护仍有积极意义
曹亮律师在庭前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X,查阅全案卷宗,走访调查相关证人及收集相关证据,最终作出无罪辩护的辩护意见。虽然判决结果法院仅采纳了后一起犯罪的无罪辩护意见,但相对于被告人来说已经是最有利的结果,如果两起犯罪事实都被认定,被告人于XX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曹亮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案件中尽力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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