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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万元煤炭购销合同诈骗案,律师作无罪辩护获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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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6 · 1890人看过
金融诈骗辩护专业律师 曹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41人 执业17年
律所: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20091098150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40017788
代表案例:1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我们拥有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的优秀团队,办案经验丰富,承接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跨省市代理,最大限度内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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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沈阳XX公司法定代表人于XX涉嫌合同诈骗,涉及665万元煤炭购销合同。XX公司收到XX公司665万元承兑汇票后未按约供货,虽后续供应部分煤炭及退款,但仍未完全履约。律师曹亮为于XX作无罪辩护,法院仅采纳后一起犯罪的无罪辩护意见,若两起均认定,于XX可能被判无期徒刑。
665万元煤炭购销合同诈骗案,律师作无罪辩护获部分采纳

一、案件背景:665万元煤炭购销合同引发纠纷

2011年5月31日,沈阳XX公司法代表人于XX代表公司与XX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XX公司向XX公司出售阜新海州煤矿一级原煤1万吨,XX公司支付煤款665万元。6月13日,XX公司收到66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后,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也未积极组织货源。曹亮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专精于刑事辩护(经济犯罪)领域,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专业保障。

二、辩护观点:两起指控均属民事经济纠纷

对于公诉机关的两起犯罪事实指控,曹亮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第一起关于XX公司与海港XX公司的购煤协议,曹律师认为合同未按时履行是因客观条件变化,XX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被告人于XX是履行职务行为,货款从公司走账,未非法占为己有,且公司资金周转不畅部分是法人王X非法挪用财产所致。第二起665万元煤炭供销合同,曹律师指出XX公司将款项用于购煤,有供货能力,未能全部履行合同是因洗煤设备未协调好、仓库提货受阻及煤炭自燃等原因。曹亮律师是辽宁省刑法学会第六届理事等,具备专业的刑事辩护资格和经验。

三、证据交锋:辩方证据未被法院全部认可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侦查机关调取的相关“情况说明”、货款返还承诺书担保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但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不能否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于XX作为XX公司主要负责人合同诈骗的指控,不予确认。曹亮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承办过众多刑事案件,在证据收集和运用方面有自己的专业判断,但此次部分证据未得到法院支持。

四、法院判决:部分无罪辩护意见获采纳

法院认为XX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XX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对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于XX利用经济合同诈骗XX公司货款的指控,因现有证据无法排除XX公司有履约行为的合理怀疑,且证实XX公司具有非法占有货款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被告人于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曹亮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虽未全部成功,但部分无罪辩护意见被采纳,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结果。

五、律师点评:无罪辩护仍有积极意义

曹亮律师在庭前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X,查阅全案卷宗,走访调查相关证人及收集相关证据,最终作出无罪辩护的辩护意见。虽然判决结果法院仅采纳了后一起犯罪的无罪辩护意见,但相对于被告人来说已经是最有利的结果,如果两起犯罪事实都被认定,被告人于XX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曹亮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案件中尽力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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